论外交保护国的确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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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堃.论外交保护国的确定规则[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2(1):99-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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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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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2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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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华北电力大学杨卫东主持的2010年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国外石油基金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石油基金法律制度的建构》(项目号:10YJA8201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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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尽管现代国际法在人权保护、投资争议解决等少数领域授予私人以针对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直接诉权,但私人国籍国的外交保护仍然是解决国际争议的重要手段.受损害的私人持续性地保有外交保护国国籍是该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限制性条件之一,200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在坚持该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吸收了外交保护的国家实践、司法或仲裁判例、学者学说中的合理成分,在自然人、法人、股东国籍的确定规则方面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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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外交保护 国籍原则 现代国际法 国际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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