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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超越之维——兼论“以人为本”的宪政意义
引用本文:李龙,朱孔武.宪政的超越之维——兼论“以人为本”的宪政意义[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1):64-69.
作者姓名:李龙  朱孔武
作者单位:1.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 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摘    要:宪政的核心价值是法秩序的合法性基础,构成了宪政的超越之维.西方近代以前的法秩序的合法性来自于"上帝",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社会契约论则把法秩序的合法性寄托于抽象的人的理性,经过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改造,历经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宪政的超越之维终于从法秩序之外的"神",下降到法秩序之内的"人的尊严",成为最上位的宪法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实践已逾半个世纪,"以人为本"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构成了我国宪政的超越之维.

关 键 词:以人为本  人的尊严  宪政  超越之维
文章编号:1008-6951(2005)01-0064-06
修稿时间: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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