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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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哲胜.论民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J].法商研究,2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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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哲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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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正大学法学院 教授法学博士台湾台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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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法典化就意味着必须面对是否制定民法典和制定何种类型民法典的争议,祖国大陆在这方面的争论十分激烈。法典化只是手段,我们必须明确法典作为法律的意义、法典的应有功能和价值要求,而这也是选择法典化模式的指导思想。在选择法典化模式时应斟酌民法的继受性、国内研究水平、立法者与法官的素质等因素。具体而言,民法的法典化模式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方案,每种都各有其优缺点。目前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就现状所表露出来的立法方向而言,立法者采纳了体系化单行立法模式,并以制定松散式完整民法典为目标。这种趋向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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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法典化 法典化模式 选择因素 单行法 完整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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