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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问题研究——以专利侵权为视角
引用本文:崔聪聪,吴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问题研究——以专利侵权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6(5):29-37.
作者姓名:崔聪聪  吴敏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
摘    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形态应为“故意”和“过失”.“知道规则”中的“知道”二字应解释为“明知”和“应知”.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过错的认定标准,应采取专业知识人标准.对于“故意”可采取主观标准,对于“过失”可采取客观标准,其中“故意”的判断可用“通知删除规则”加以辅证, “过失”的判定,可以设定一定审查义务或注意义务.包括对重复侵权产品的审查、对增值服务产品的审查、对未列明侵权信息但可以合理推知产品的审查义务.

关 键 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专利侵权  过错  审查义务

Research on the Fault of the Third Party Electronic Commerce Platform: in the perspective of Patent Infringemen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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