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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需警惕
引用本文:穆英哲.员工“不辞而别”需警惕[J].干部人事月报,2014(7):60-61.
作者姓名:穆英哲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案件回放】周某于2011年9月到某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周某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后,突然"人间蒸发",既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甚至没有领取劳动报酬,还更改了联系方式在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该公司只是停缴了周某的社会保险半年后周某找到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绝了周某的要求,周某遂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  劳动报酬  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  竞业限制  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争议  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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