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适用问题
作者姓名:陈红霞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实行并罚时 ,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在数个宣告刑期的总和刑期以下 ,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但最高不能超过七年。数主刑中 ,有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的未附加时 ,并罚问题的各种既有见解均各有其利弊 ;实际上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罪犯不应享有政治权利 ,在这一认识基础上 ,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另外 ,剥夺政治权利与罚金、没收财产的并罚 ,应适用并科原则实行并罚。

关 键 词: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并罚
文章编号:1000-5307(2000)06-0118-08
修稿时间:2000-06-15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