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适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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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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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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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实行并罚时 ,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在数个宣告刑期的总和刑期以下 ,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但最高不能超过七年。数主刑中 ,有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的未附加时 ,并罚问题的各种既有见解均各有其利弊 ;实际上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罪犯不应享有政治权利 ,在这一认识基础上 ,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另外 ,剥夺政治权利与罚金、没收财产的并罚 ,应适用并科原则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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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并罚 |
文章编号: | 1000-5307(2000)06-0118-08 |
修稿时间: | 200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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