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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审理方式的争论的述评(下)
引用本文:王敏远.关于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审理方式的争论的述评(下)[J].政法论坛,1989(6).
作者姓名:王敏远
摘    要:(三) 经二审合议庭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只有某些次要事实、情节不清,只需要作相应的调查核对加以弄清即可作出判决的案件;或者上诉人对主要犯罪事实并无异议,只对定性量刑提出意见,且原判决认定事实虽然并无错误,但定性量刑确有不当,在提审被告人或听取公诉人、上诉人意见后,即可以原审认定的事实为根据予以改判的案件,以及虽然有某些影响定性量刑的情节,原审法院未予调查认定,或者认定有错误,需要重新加以调查认定,而又不必开庭审理的案件。对这几类案件,二审可以采用庭外调查讯问的形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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