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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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磊.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J].政治与法律,2005(5):119-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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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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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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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单位形成犯罪意志的决策过程或者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的客观危害行为,只是单位犯罪意志的表现形式,单位犯罪的实行行为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是客观存在的,单位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与自然人犯罪基本相同,其具体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单位犯罪停止形态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停止形态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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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犯罪 直接责任人员 停止形态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5)05-011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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