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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主体和形式
引用本文:丁关良,徐新灶.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主体和形式[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5).
作者姓名:丁关良  徐新灶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经贸学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和该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它主要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和主体,但由于立法上土地所有权争议重要主体错位、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主体不全面和不科学,再加上土地权属争议形式单一和不完整,使之处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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