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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张有辰,张铮.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2):59-62.
作者姓名:张有辰  张铮
作者单位:1. 郑州铁路公安处,河南,郑州,450052
2. 河南理工大学,河南,焦作,454100
摘    要: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有关问题,笔者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特征进行了必要的探讨,认为刑法对本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不确切。根据司法实践,只有铁路或非铁路企业单位中直接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施工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作业过程中,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不论其是不是铁路企业单位的职工。同时还对本罪罪名、空白罪状及量刑档次等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 键 词: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主体界定  立法建议
文章编号:1009-3192(2005)02-0059-04
修稿时间:2005年2月26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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