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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后继女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引用本文:周正春.分家后继女仍应承担赡养义务[J].江淮法治,2004(12).
作者姓名:周正春
摘    要:【案情】1985年,45岁的谢海与邻村丧偶的周女士再婚,时年周女士有一12岁的女儿章某。1998年始,女儿章某因与谢海经常发生矛盾,后经协商双方同意分家生活,约定谢海单独生活,章某与其母共同生活;谢海分得房屋两间、部分家庭承包责任田和一些日用品;协议还约定谢海分家后生活自理,章某不付谢海生活、死葬等任何费用。2002 年4月,谢海以自己无劳动能力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承担赡养义务,章某则认为,自己与谢海已协议约定免除其赡养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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