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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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瑛杰.论代位权[J].山东审判,2003,19(1):8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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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瑛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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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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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代位权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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