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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月报
摘    要: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办法》就人事任免程序做了重要修改。《办法》删除了对任免程序规定不够具体的条款,增加了一些“刚性”的规定。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规定,拟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必要时,可委托提请机关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任前调查——《办法》规定,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到有关部门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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