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用及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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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淑芳.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用及适用范围[J].政法论丛,2002(4):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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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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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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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要求语言必须准确明白地记叙和说明,使人正确理解,不致产生歧义和误解。但语言是复杂多变的,有时,为了达到高度准确,不使用确切词语,反而故意使用模糊词语,把话说得模糊些、灵活些,以适应不断发展着的事物,或给一时难以概括得了的事物留有余地,这不但不使人觉得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反而比确切词语更能准确表情达意。因此,模糊词语的表达作用在法律活动领域中有其不可取代的作用,本文拟就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领域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用及其适用范围做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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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模糊词语 法律活动 法律语言 司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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