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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用及适用范围
引用本文:杨淑芳.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用及适用范围[J].政法论丛,2002(4):61-62.
作者姓名:杨淑芳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014
摘    要: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要求语言必须准确明白地记叙和说明,使人正确理解,不致产生歧义和误解。但语言是复杂多变的,有时,为了达到高度准确,不使用确切词语,反而故意使用模糊词语,把话说得模糊些、灵活些,以适应不断发展着的事物,或给一时难以概括得了的事物留有余地,这不但不使人觉得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反而比确切词语更能准确表情达意。因此,模糊词语的表达作用在法律活动领域中有其不可取代的作用,本文拟就模糊词语在法律活动领域中存在的基础、表达作用及其适用范围做一探讨。

关 键 词:模糊词语  法律活动  法律语言  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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