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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引用本文:王闯.浅论中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J].学理论,2010(22):121-122.
作者姓名:王闯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哈尔滨,150025
摘    要: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的普遍存在。依据传统,家庭矛盾一般要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正所谓"法不入家门",除非夫妻间的侵权超过必要限度,以至夫妻双方无法容忍,而导致离婚,无过错的受害方才可能得到民事救济。然而这并不符合婚姻的本来目的。想要防患于未然,制止夫妻间的侵权行为,这就需要及时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进行民事救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但是该制度在涉及实务适用中存在一些需继续研究的问题,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婚姻法  损害赔偿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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