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犯罪的“条件性出罪机制”——以犯罪的重新分类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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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庄绪龙.论经济犯罪的“条件性出罪机制”——以犯罪的重新分类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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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庄绪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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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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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刑事立法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案件、信用卡诈骗犯罪等经济犯罪的处理呈现轻罪化、出罪化的趋势,将特定类型的经济犯罪纳入到条件性出罪机制,这对于刑法评价某些经济犯罪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从理论上分析,这种条件性出罪机制对于犯罪分类的重新界定提供了新的研究契机,应该以法益是否受到实际侵害、是否能够完全恢复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双重依据将犯罪划分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与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以使刑法理论契合并推进经济犯罪条件性出罪机制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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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条件性出罪机制 犯罪分类 法益可恢复性犯罪 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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