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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可量物侵害分类及容忍义务
引用本文:董安生,施允丹.论不可量物侵害分类及容忍义务[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1):98-101.
作者姓名:董安生  施允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不可量物是指没有一定具体的形态,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被人感知或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物质,对于轻微的不可量物侵害,权利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我国《物权法》对不可量物侵害以及容忍义务做出了规定,并从物质形态上对不可量物进行了划分,但仅从物质形态上对不可量物进行划分,对判断是否成立容忍义务是不够的,必须根据不同标准对不可量物侵害提出新的学理分类,并根据这种分类分析对于不同种类的侵害所负的不同的容忍义务。

关 键 词:不可量物  不可量物侵害的分类  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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