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适用听证程序“等”字的理解 |
| |
引用本文: | 吕云洲.对适用听证程序“等”字的理解[J].政府法制,2001(5). |
| |
作者姓名: | 吕云洲 |
| |
摘 要: | 《行政处罚法》等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里采取的是列举省略法,在列举了三种典型的情形后用“等”字表示省略。这是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而设定的范围,因为乱罚款是当前的社会通病,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是行政处罚中较为严厉的。但是,社会生活丰富多彩,行政处罚也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