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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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新文,张颖新,陈朝仑.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8):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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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新文 张颖新 陈朝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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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法院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既是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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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项目 经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 纠纷案 北京 民事行为的效力 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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