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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擅自降低房价从中获利该如何处理
引用本文:韩世彪,陈思民,杜国强,聂立泽,胡陆生,孙永生,张波.利用职权擅自降低房价从中获利该如何处理[J].人民检察,2007(23).
作者姓名:韩世彪  陈思民  杜国强  聂立泽  胡陆生  孙永生  张波
作者单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山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 检察长,副检察长,副主任、法学博士,副教授、法学博士,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如在商品房销售中,有的公司职员利用职权擅自降价,再收受买方节省房款中的部分款项,此种行为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司法实务界存在分歧。本期"疑案精解"由本刊与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结合典型案例,邀请专家学者对上述问题作深入分析,以期为实践中正确认识、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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