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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视野下的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引用本文:彭艳,李修钢.司法为民视野下的人民法院决定再审[J].法制与社会,2009(21).
作者姓名:彭艳  李修钢
作者单位: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 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职权。司法为民,是当前最具时代色彩的司法话语,它指司法应当以人民为本。本文认为应当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关 键 词:司法为民  职权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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