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视野下的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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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艳,李修钢.司法为民视野下的人民法院决定再审[J].法制与社会,20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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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艳 李修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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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 贵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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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职权。司法为民,是当前最具时代色彩的司法话语,它指司法应当以人民为本。本文认为应当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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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为民 职权 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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