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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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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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手写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今后不再向纳税人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按规定在1995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缴销。税务部门库存未用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一律按规定改成万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后使用。二、从199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凡一次经营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使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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