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获知的技术信息谋利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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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永记,王建安.篡改获知的技术信息谋利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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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永记 王建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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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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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个条件。造成的损失宜按违法所得数额计算。行为人违反保密协议,获取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后,盗接互联网重新改写预设程序获取非法利益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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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犯商业秘密罪 技术信息 秘密性 保密协议 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利益 商业秘密权 非法侵入 保密措施 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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