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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获知的技术信息谋利的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孙永记,王建安.篡改获知的技术信息谋利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4(10).
作者姓名:孙永记  王建安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个条件。造成的损失宜按违法所得数额计算。行为人违反保密协议,获取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后,盗接互联网重新改写预设程序获取非法利益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技术信息  秘密性  保密协议  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利益  商业秘密权  非法侵入  保密措施  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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