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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
引用本文:杨立新.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J].中国检察官,2014(15).
作者姓名:杨立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    要:正我国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中,值得重视的是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第55条。这一规定与《消保法》原第49条相比较,发生了重大变化,也标志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有了新发展。20年来,《消保法》原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意义:第一,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惩戒,制裁违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第二,通过惩罚性赔偿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第三,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和警示作用,预防违法经营行为。第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是,《消保法》修订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不一,计算方法不明确,法律适用尺度不一,消费者反应不一等方面。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保护  法律适用  违法经营  警示作用  市场交易秩序  赔偿标准  赔偿数额  计算方法  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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