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立法应坚持程序自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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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金广.公证立法应坚持程序自治原则[J].中国司法,2001(6):4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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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金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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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立法程序自治原则是指公证立法结果应当合乎逻辑地从公证立法程序中产生。公证立法程序对公证立法结果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一原则要求公证立法结果必须形成于公证立法过程结束之后,不能在公证立法程序开始之前或者在立法程序之外即已形成,亦即公证立法决策应当建立在公证立法过程中对有关资料、意见、主张的理性的认识、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而不能先入为主或者以公证立法程序之外所形成的预断、偏见为基础。当然不否认公证立法程序之外的各种因素对公证立法过程的影响。在这里所以强调公证立法应坚持自治原则,就是因为公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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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立法 自治原则 立法程序 应当 坚持 要求 决策 决定性 逻辑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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