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立法的现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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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梧梧,钟鹏.中国民事立法的现代化[J].法制与经济,2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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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梧梧 钟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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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山东省青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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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立法的现代化作为民法发展与变革的基本范式,是反映民法的发展与变革而体现现代社会的特点并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过程。中国民事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民法体系虽已初具规模,但是现有的民法体系极不完备,存在体系化不足、体系违反以及行政权的不当干预等问题。鉴于大陆法系的法治传统,中国民事立法的现代化必然要求以现代化、体系化的成文民法典为载体,而未来这部民法典应当具备实用性、体系的开放性、规范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等特点。中国民事立法的现代化还要求实现科学化的目标,即民法的继承与移植,民法本土化与外来化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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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立法现代化 体系化 法典化 科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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