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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以何种方式免除经济帮助
引用本文:邓联墩,刘萍.本案应以何种方式免除经济帮助[J].律师世界,1998(5).
作者姓名:邓联墩  刘萍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法院
摘    要:李某与乔某(女)早年经双方父母包办成婚,后虽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生育了二子一女,却并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1995年3月,年值半百的李某终于走上法庭,要求与乔某离婚。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由于乔某已退休,且单位效益一般,每月仅能领取退休金210元;而李某每月工资奖金则达700元。双方达成经济帮助条款:由李某每月支付ZOO元给乔某,直至乔某再婚时止。此后,李某接调解书的规定按月给付乔2O0元。谁想天有不测风云,1997年4月,因邻居烟火不慎引起火灾,殃及李某住所,李某仅逃得性命,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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