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的认定与虚假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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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军.病假的认定与虚假防范[J].工友,2009(7):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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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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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回放:
张翔在武汉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其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30日,2009年3月至4月,他连续向单位书面请了三次病假,提供了三家不同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通过特快专递寄给公司。公司随即给张翔发函,称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他应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并表示对其他医院的病情证明单一律不予认可。张翔认为,自已有就医自由,公司无权指定医院就诊。2009年4月25日,公司下达书面通知,称张翔未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对其病假不予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将于4月30日终止。张翔认为,因自己尚处在医疗期,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届满方可终止,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消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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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病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期限 指定医院 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制 企业工作 特快专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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