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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构成窝赃罪
引用本文:曹泓泉.王某构成窝赃罪[J].律师世界,1995(11).
作者姓名:曹泓泉
作者单位:宜昌市竞成律师事务所
摘    要:本人认为王某应构成窝赃罪,其理由如下:1.非文章中设定的诈骗罪。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各诈骗行为人必须有共同诈骗的故意。而在该案例中,王某并无诈骗的故意,其事先并不知觉,对其行为(输发票)的本身是不可预测“诈骗”的终极结果的。如果仅以王某分得了8千元赃款的客观行为,而无视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客观归罪。有人会认为是无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本人认为也不妥。因为在本案中,王某对自身的“撕走发票一套”的性质是不能预测到犯罪方面的,依照现行法律,非营利为他人私撕发票只是违法;其次,“撕发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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