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证据失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
| |
引用本文: | 荣明潇,余晓龙.行政机关证据失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21(5):100-104. |
| |
作者姓名: | 荣明潇 余晓龙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大学 |
| |
摘 要: | 【裁判要旨】如果第三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应证据从而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有相应的证据,而不应直接作出其违法的认定。如果当事人主张的其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认定对于行政登记是否正确合法具有关键影响,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认定能够直接决定行政登记是否正确合法的,则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制度,对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解决,并在此基础上认定相关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合法。
|
关 键 词: | 民事争议 行政诉讼法 行政登记 当事人主张 人民法院 依职权 理解与适用 裁判要旨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