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司法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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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勾雪峰,周濛.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司法裁量[J].人民司法,2021(5):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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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勾雪峰 周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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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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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合同关系中的违约方不享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其发出的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能以该通知到达合同相对方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在审理因违约方主动要求解除合同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案件时,法院应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过错程度、违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尽力实现当事人利益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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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 违约方 案件事实 司法裁量 过错程度 衡平 裁判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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