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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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涛,张知璜.论在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3,13(2):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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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涛 张知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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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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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 遗嘱自由,指“民法上之‘人’得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处分其遗产,决定其死后归属”。它是民事活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表现之一,其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自由处分其私有财产的权利。但“遗嘱之自由被滥用,竟有近亲反不得继承之现象”,“社会将不得不为其付出代价”,如沪州遗赠纠纷案,杭州百万遗赠案的出现,反映出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少数道德缺失、家庭观念淡薄的被继承人正利用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特留份而只规定了“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漏洞,滥用其遗嘱自由,无视近亲之间的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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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特留份制度 遗嘱自由 必留份 大陆法 继承法 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 特留份权利人 救济权 份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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