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两结合”体制下律师协会的功能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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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璐,陈宏展.试论“两结合”体制下律师协会的功能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26):189-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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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璐 陈宏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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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2.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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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师管理“两结合”体制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这一社会中介组织,其准确定位与功能完善,对于进一步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大意义.为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有必要从公权与私权划分角度,厘清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分工权限;在行业层面,通过设置监督机构、理顺内部规则以完善律师协会自身的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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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协会 功能 自律 两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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