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的证人资格 |
| |
引用本文: | 邓南伟,楼木.论刑事诉讼的证人资格[J].法制博览,2013(8):246. |
| |
作者姓名: | 邓南伟 楼木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
| |
摘 要: |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人资格,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般来说,单位是不可以作为证人的,但是存在特殊情况,即当单位以单位自身的名义对事实进行证明时,它就毫无疑问的具有了证人的资格。除此之外,本文还从未成年人、鉴定专家、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同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证人 资格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