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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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红钊.浅析集资诈骗罪的认定[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5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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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红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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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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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诈骗方法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方法应达到足以使一般人产生错觉的程度,对募集行为或企业远景进行夸张性描述,没有超过公众的容忍度,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行为。单纯由于投资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的资不抵债,致使大量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也不宜认定为占有集资款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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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 非法占有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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