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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最高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解释权
引用本文:李文明.试论最高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解释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5).
作者姓名:李文明
作者单位:安徽省石台县公安局预审科
摘    要:我国刑法条文是原则性的规范.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面对复杂的犯罪情况,如何正确地应用刑事法律、法令,尤其是刑法条文能否适用于某些新形式的犯罪案件,对这些问题,不仅需要通过刑事立法解释的途径予以解决,而且还需要通过刑事司法解释的途径予以解决.那么,最高公安机关(即公安部)在刑事执法工作中,能否行使刑事司法解释权呢?本文试谈几点肤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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