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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关 键 词:集体协商  行业性  区域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协调劳动关系  集体合同制度  企业家协会  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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