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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纠纷中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引用本文:金成光,徐锋.浅谈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纠纷中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J].中国卫生法制,1996(6).
作者姓名:金成光  徐锋
作者单位:湖北省嘉鱼县卫生局,湖北省嘉鱼县卫生局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日臻完善,卫生医疗立法工作已摆在我们广大医务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面前。然而由于医学自身的特殊性、复杂性和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固定性,如何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医患双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使我们的医疗活动有法可依。则成为卫生医疗立法工作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试图通过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纠纷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问题来谈一谈笔者的个人认识。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上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通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方可了结的医患纠葛。医疗纠纷必须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医疗纠纷的主体必须是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其家属。如果不是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或者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有偿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或者是非法行医人员,都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同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医疗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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