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权行使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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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晏向华.批捕权行使问题探析[J].人民检察,20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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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晏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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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检察日报社 主任编辑、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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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当前的诉讼制度研讨中,有学者主张我国的批捕权应交由法院行使。我国没有实行预审法官制和陪审制,不能效仿西方国家实行司法令状主义。由法院行使批捕权不符合不告不理及法官中立原则。如果批捕权由法院行使,将使其倾向于作有罪判决,并且由于法院的裁判权具有终极性,对这种批捕权的行使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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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批捕权 行使 中立性 司法审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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