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落实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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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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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期,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该意见提出,根据吉林省实际情况,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属于法律援助对象。(1)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2)农村居民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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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援助对象 经济困难 吉林省 标准 事项范围 人民政府办公厅 最低生活保障线 最低生活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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