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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如何认定
引用本文:
宋瑞波.此案如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3(6):73-73.
作者姓名:
宋瑞波
作者单位: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7岁,某看守所民警。 1998年9月27日,李某在某市看守所值班期间,违反规章制度,先后两次私自将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王秋提出监管场所,让其与亲友会见,并在某看守所仓库内与王及其亲友共同饮酒,至下午三时许才将王秋送回。当日十九时许李某又在无提押手续,不加戴械具的情况下,将王秋提出某看守所并坐车到王秋农村家中,让其与亲人会面。后李某又与王秋一起到某市内名流美容院。李某在该处洗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秋乘机脱逃,直到1999年1月12日被抓获。
关 键 词:
犯罪嫌疑人
司法工作人员
渎职罪
犯罪构成
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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