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警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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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丽萍.论人民警察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19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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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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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财政学院马列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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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对敌实行专政和对人民群众全方位服务的统一是我国新时期人民警察权性质的显著特色。人民警察权主要包括警务基础权、警务强制权和警务保障权。人民警察权的实施必须坚持对党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对敌专政与对人民民主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一致性的原则,以及自觉接受内外监督的原则。人民警察权实践中的问题应主要依靠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强化理论、法律业务培训以及加大内外监督力度等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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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警察权 人民警察权的性质 人民警察权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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