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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债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物权
引用本文:任生林,卞俊梅.在先债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物权[J].人民司法,2012(22):49-51,1.
作者姓名:任生林  卞俊梅
作者单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房二卖引发的行政登记案件中,民事终审判决对房屋登记是否具有羁束力是争议焦点。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建立在完全不同的法律基础之上,当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发生冲突时,债权效力不能对抗物权效力。

关 键 词:房地产公司  商品房买卖合同  晋城市城区  物权登记  房屋登记  债权效力  物权效力  民事判决  行政登记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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