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直接依据土地开发许可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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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琼,再努热.不能直接依据土地开发许可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J].人民司法,2012(24):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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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琼 再努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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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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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国有荒地经过土地规划开发后具备了耕种条件,土地开发许可权可以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但不能直接变更登记到第三人名下。因为土地开发许可权证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同的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要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否则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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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流转 许可权 变更登记 库尔勒 市人民政府 农场 使用权转让 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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