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的法治维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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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原.事业单位改革的法治维度分析[J].桂海论丛,2015(1):109-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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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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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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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法治视野中的事业单位改革研究》(13FXF007);第51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实现机制》(2012M511312);广西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程资助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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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事业单位被定位为由国家设立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然而在实践中,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的职能并未能很好地实现,难以契合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目标,改革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的最优选择,因此事业单位的分类化改革也应在法治化的框架下进行。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组织的立法。应通过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将事业单位转化为事业组织,强化对公益服务提供的监管,为事业单位的改革提供法治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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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事业单位 事业组织 管理暂行条例 法治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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