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目的看犯罪既遂之“遂”的应有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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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洁.从立法目的看犯罪既遂之“遂”的应有内涵[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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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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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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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既遂,是犯罪停止形态中的基本形态,一般也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之“遂”的含义如何确定,是犯罪既遂标准确定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区别的基本标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由于对既遂之“遂”的内涵理解不同,因而对既遂的标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既遂的形态等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为了理顺以上诸种内涵及界限,研究既遂之“遂”的基本内涵,是必要的理论前提。因此,笔者试图从刑法规定既遂与未遂及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立法目的入手,界定犯罪既遂之“遂”的应有内涵。一、既遂之“遂”诸观点概览既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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