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为其难”的责任 从刑事判决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证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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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矿生,王晔.“勉为其难”的责任 从刑事判决看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证据责任[J].中国律师,2006(1):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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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矿生 王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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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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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经过对诸多刑事判决研究发现,法官以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提出证据支持辩护意见为由,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现象非常普遍。很显然,这是要求辩方对自己的辩护观点承担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辩护律师对这种观点普遍持有异议,被告人也往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或申诉。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证据责任问题显得极其重要。一、刑事判决书中法官要求辩方举证的几种主要情形第一种情形:辩方在反驳控方证据指出其证据存在着重大疑点相互矛盾时,法官要求辩方提出自己的新证据比如,在一起伤害案中,事发后被害人身负刀伤,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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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责任 刑事判决 公诉案件 辩护人 被告人 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 责任问题 普遍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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