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 |
| |
引用本文: | 吴翎翎.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J].台声,2005(7). |
| |
作者姓名: | 吴翎翎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湖北·武汉430064 |
| |
摘 要: | 我国刑法界关于危害行为的有意性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危害行为与行为等同说,第二种是意思表达说,第三种是意思抛弃说。不同的观点反映出学者意思抛弃对“行为”和“意识”以及“有意性”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的认识不同。笔者赞成意思表达说,它不仅把危害行为从行为中分离出来,而且也有效地区别了“有意性”与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用“意思决定说”认识实践中的行为,既可把无意识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之外,又可把有意识但需进一步判断罪过的行为囊括在刑法评价之内,是科学的理论。
|
关 键 词: | 行为 危害行为 有意性 主观要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