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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
引用本文:吴翎翎.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J].台声,2005(7).
作者姓名:吴翎翎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湖北·武汉430064
摘    要:我国刑法界关于危害行为的有意性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危害行为与行为等同说,第二种是意思表达说,第三种是意思抛弃说。不同的观点反映出学者意思抛弃对“行为”和“意识”以及“有意性”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的认识不同。笔者赞成意思表达说,它不仅把危害行为从行为中分离出来,而且也有效地区别了“有意性”与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用“意思决定说”认识实践中的行为,既可把无意识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之外,又可把有意识但需进一步判断罪过的行为囊括在刑法评价之内,是科学的理论。

关 键 词:行为  危害行为  有意性  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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