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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信箱
引用本文:刘静.法博士信箱[J].人民公安,2005(22).
作者姓名:刘静
摘    要: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法博士:一起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中,31岁的女受害人主动找到本村张某(无行医资格证)为其打胎(引产)。张某采用的土办法,导致受害人感染性流产,多器官功能衰竭,经鉴定为轻伤甲级。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的“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云南张忠云张忠云同志:目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公安部也无相应规定。我们认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为他人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因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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