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量刑情节中“积极退赃”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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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学新.对量刑情节中“积极退赃”的理解[J].天津检察,2006(6):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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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学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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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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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那么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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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量刑情节 退赃 减轻处罚 受贿罪 贪污数额 行贿人 受贿人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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