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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量刑情节中“积极退赃”的理解
引用本文:高学新.对量刑情节中“积极退赃”的理解[J].天津检察,2006(6):50-50.
作者姓名:高学新
作者单位: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那么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

关 键 词:量刑情节  退赃  减轻处罚  受贿罪  贪污数额  行贿人  受贿人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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